第一部分 传统媒体广告监测情况
一、传统媒体广告监测情况综合分析
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,全市共监测电视、广播、平面等传统媒体广告411571条次,发现涉嫌违法广告224条次,涉嫌违法率0.05%。
本月继续加强对媒体涉及疫情广告的监测,全市对传统媒体共监测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广告1263条次,主要为公益类广告,未发现涉嫌违法广告。
本月传统媒体广告监测量环比增长1.86%,广告涉嫌违法量是上月的2.11倍,涉嫌违法率较上月增长0.02个百分点。
其中,电视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65条次,较上月增加18条次,主要类别为收藏品,涉嫌违法率为0.03%;广播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93条次,较上月增加93条次,主要类别为奶粉,涉嫌违法率为0.08%;平面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66条次,较上月增加7条次,主要类别为医疗诊疗服务,涉嫌违法率为0.13%
二、全市各类传统媒体广告监测情况
传统媒体监测概况
媒体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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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测量(条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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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量
(条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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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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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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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60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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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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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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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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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65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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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
|
0.08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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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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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9006
|
66
|
0.1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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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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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1571
|
224
|
0.0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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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电视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业占比
2、广播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业占比
3、平面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业占比
三、传统媒体发布各商品、服务类广告监测情况
1、传统媒体涉嫌违法量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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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服务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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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测量
(条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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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量(条次)
(排序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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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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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
违法量
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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奶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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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54
|
92
|
0.83%
|
医疗诊疗服务
|
717
|
47
|
6.56%
|
收藏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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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4
|
18
|
1.74%
|
其他(普通食品类)
|
1146
|
14
|
1.22%
|
非处方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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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366
|
13
|
0.0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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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传统媒体涉嫌违法率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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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服务类别
|
监测量
(条次)
|
涉嫌违法量
(条次)
|
涉嫌违法率
(排序项)
|
涉嫌
违法率
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
|
医疗诊疗服务
|
717
|
47
|
6.56%
|
收藏品
|
1034
|
18
|
1.74%
|
其他(普通食品类)
|
1146
|
14
|
1.22%
|
其他普通商品
|
187
|
2
|
1.07%
|
奶粉
|
11054
|
92
|
0.83%
|
本月传统媒体共有17个类别的广告出现涉嫌违法。其中排名前五的为奶粉、医疗诊疗服务、收藏品、其他(普通食品类)、非处方药广告,占全市传统媒体涉嫌违法广告发布量的82.14%。
其中奶粉广告以92条次的涉嫌违法量位列第一,主要表现为: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,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
医疗诊疗服务广告以47条次涉嫌违法量位列第二,主要表现为:1、利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、组织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;2、未按照《十大电子游艺网站》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。
收藏品广告以18条次的涉嫌违法量排名第三,主要表现为: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中对未来效果、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,明示或者暗示保本、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。
第二部分 互联网媒体广告监测情况
2020年月共搜索监测4623万余条次互联网广告,获取涉嫌违法广告线索6672条次,涉及25个商品服务类别、97家媒体、1369家企业主体,经复核其中2207条次广告存在涉嫌违法问题。本月未监测到涉及有关“新冠肺炎”的广告线索。
互联网各商品服务类别广告监测情况
8月监测的各商品服务类别中,涉嫌违法量排名前五的商品服务类别是医疗诊疗服务类、微信咨询、医疗美容服务、普通食品和普通化妆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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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服务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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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量(条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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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量
占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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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量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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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诊疗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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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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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.0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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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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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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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2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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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美容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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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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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8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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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食品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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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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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38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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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化妆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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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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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6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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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诊疗服务和医疗美容服务类,涉嫌违法广告量分别为464条次和314条次,分列第一和第三。主要违法表现为:1、广告中涉及了医疗技术等内容;2广告中未标注《十大电子游艺网站》文号。
第二位为微信咨询类,涉嫌违法广告量为314条次。主要违法表现为:1、广告中反复出现某一微信号,引导消费者以添加微信号的方式对相关商品、服务等具体信息进行咨询,而广告中对具体商品的性能、功能或者对服务的内容等表述不清楚、不明白,对消费者产生误导;2、非医疗广告,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医疗术语。
第四位为普通食品类,涉嫌违法广告量为229条次。主要涉嫌违法表现为普通食品宣传保健食品功能。
第五位为普通化妆品,涉嫌违法广告量为138条次。主要违法表现为:1、广告中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进行夸大宣传;2、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化妆品的功能。
除涉嫌违法量占比较高的五类广告以外,其余各类别广告涉嫌违法量总计770条次,占各类别广告涉嫌违法总量的34.89%。
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
2020-09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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