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部分 传统媒体广告监测情况
一、传统媒体广告监测情况综合分析
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,全市共监测电视、广播、平面等传统媒体广告474564条次,发现涉嫌违法广告93条次,涉嫌违法率0.02%。
本月继续加强对媒体涉及疫情广告的监测,全市对传统媒体共监测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广告1082条次,主要为公益类广告,未发现涉嫌违法广告。
本月传统媒体广告监测量环比增长15.31%,广告涉嫌违法量环比下降58.48%,涉嫌违法率较上月下降0.03个百分点。
其中,电视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33条次,较上月减少32条次,主要类别为收藏品,涉嫌违法率为0.01%;广播媒体未发现涉嫌违法广告;平面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60条次,较上月减少6条次,主要类别为医疗诊疗服务,涉嫌违法率为0.07%。
二、全市各类传统媒体广告监测情况
1、传统媒体监测概况
媒体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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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测量(条次)
|
涉嫌违法量
(条次)
|
涉嫌违法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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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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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17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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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
|
0.0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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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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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2482
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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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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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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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293
|
60
|
0.07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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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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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745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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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
|
0.0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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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电视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业占比
3、平面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业占比
三、传统媒体发布各商品、服务类广告监测情况
1、传统媒体涉嫌违法量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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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服务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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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测量
(条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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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量(条次)
(排序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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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率
|
涉嫌
违法量
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
|
医疗诊疗服务
|
1046
|
42
|
4.02%
|
收藏品
|
665
|
19
|
2.86%
|
非处方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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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463
|
9
|
0.03%
|
医疗器械
|
1401
|
6
|
0.43%
|
冲饮食品
|
2951
|
6
|
0.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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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传统媒体涉嫌违法率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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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服务类别
|
监测量
(条次)
|
涉嫌违法量
(条次)
|
涉嫌违法率
(排序项)
|
涉嫌
违法率
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
|
医疗诊疗服务
|
1046
|
42
|
4.02%
|
收藏品
|
665
|
19
|
2.86%
|
医疗器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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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01
|
6
|
0.43%
|
其他(普通食品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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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8
|
2
|
0.20%
|
冲饮食品
|
2951
|
6
|
0.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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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月传统媒体共有9个类别的广告出现涉嫌违法问题,排名前五的为医疗诊疗服务、收藏品、非处方药、医疗器械、冲饮食品广告,占全市传统媒体涉嫌违法广告发布量的88.17%。
其中医疗诊疗服务广告以42条次的涉嫌违法量位列第一,主要表现为:1、利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、组织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;2、未按照《十大电子游艺平台首选》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。
收藏品广告以19条次的涉嫌违法量位列第二,主要表现为: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中对未来效果、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,明示或者暗示保本、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。
非处方药广告以9条次的涉嫌违法量位列第三,主要表现为:对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剪辑、 拼接、 修改后发布。
第二部分 互联网媒体广告监测情况
2020年9月共搜索监测4971万余条次互联网广告,获取涉嫌违法广告线索7575条次,涉及30个商品服务类别、91家媒体、1800家企业主体,经复核其中2662条次广告存在涉嫌违法问题。本月未监测到涉及有关“新冠肺炎”的广告线索。
互联网各商品服务类别广告监测情况
9月监测的各商品服务类别中,涉嫌违法量排名前五的商品服务类别是医疗诊疗服务类、商业招商投资、微信咨询、医疗美容和化妆品,其中商业招商投资类涉嫌违法广告量出现明显升高,较上月的203条次上升了131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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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服务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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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量(条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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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量
占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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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违法量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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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诊疗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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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9
|
24.7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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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招商投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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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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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6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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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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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6
|
14.1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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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美容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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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2
|
10.59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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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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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
|
7.4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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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诊疗服务和医疗美容服务类,涉嫌违法广告量分别为659条次和282条次,分列第一和第四。主要违法表现为:1、广告中涉及了医疗技术等内容;2广告中未标注《十大电子游艺平台首选》文号。
第二位为商业招商投资类,涉嫌违法广告量为469条次。主要违法表现为:1、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,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;2、广告中对未来效果、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,明示或者暗示保本、无风险或者保收益。
第三位为微信咨询类,涉嫌违法广告量为376条次。主要违法表现为:1、非医疗广告,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术语;2、广告中反复出现某一微信号,引导消费者以添加微信号的方式对相关商品、服务等具体信息进行咨询,而广告中对具体商品的性能、功能或者对服务的内容等表述不清楚、不明白,对消费者产生误导。
第五位为化妆品,涉嫌违法广告量为197条次。主要违法表现为:1、广告中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进行夸大宣传;2、化妆品广告宣传医疗、治疗作用,使用医疗术语或者使用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。
除涉嫌违法量占比较高的五类广告以外,其余各类别广告涉嫌违法量总计679条次,占各类别广告涉嫌违法总量的25.51%。
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
2020-10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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